儿媳协助赡养公婆,儿子可以多分遗产吗?
去年,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亲生女儿起诉养子夫妻,要求平分父母遗产的案件。这起案件乍听之下,颇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也引发人产生无数种猜想。今天就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廖法官给我们讲述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廖丽梅
LIAOLIMEI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儿媳协助赡养公婆,儿子可以多分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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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
廖丽梅
关键词
遗产分配
基本案情
GUANG XI GAO YUAN
这个案件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陈爸爸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产引发了亲生女儿和养子之间遗产份额争议。要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从陈爸爸年轻的时候说起。
早年间,陈爸爸和邹妈妈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这个女儿也是本案的原告陈大姐。之后,陈爸爸和邹妈妈收养了一个三个月大的男孩,也就是本案的被告陈小弟。一家四口人就这样生活在一起,直到1990年,陈大姐出嫁,并一直在外面居住生活。
1992年,邹妈妈去世。四年后,陈爸爸续娶叶某为妻,双方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
2003年,本案的第三人左某,嫁给了陈小弟,住进了陈家。小夫妻两人就这样一直照顾、赡养陈爸爸和叶某,直到2020年,叶某因病去世,2021年,陈爸爸也去世了。
陈爸爸名下有一套房产,这套房产有两层楼,一楼是两个门面,其中一个门面由被告陈小弟和妻子左某用来做生意,二楼则是陈家一家人居住生活的地方。陈爸爸去世后,这套房产就成为了原告陈大姐和被告陈小弟矛盾的源头。
陈大姐认为,陈爸爸遗留下来的这处房产属于遗产,自己和陈小弟各拥有一半的份额。但是现在房产被陈小弟夫妻一家独占,陈小弟也以种种理由拒绝和自己分割这套房产。所以陈大姐把陈小弟以及他的妻子左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GUANG XI GAO YUAN
这个案子是遗产继承纠纷案,陈大姐是否有权平分遗产?要先明确陈爸爸名下的这套房屋,属于陈爸爸遗产的份额是多少。经过法院调查,这处房屋是陈爸爸和邹妈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房产要分为两部分,邹妈妈和陈爸爸一人一半。
而邹妈妈在1992年去世后,房产的一半份额就成为邹妈妈的遗产。邹妈妈的遗产,则是平分为三份,由陈爸爸、陈大姐、陈小弟各继承一份。那么,在陈爸爸去世后,这个房产原本属于陈爸爸的另一半份额及陈爸爸从邹妈妈处继承的1/3份额成为陈爸爸的遗产,也就是说这套房产的4/6是陈爸爸的遗产。
这套房产属于陈爸爸遗产部分的范围已经分出来,陈大姐能否如愿分走其中的一半遗产呢?陈小弟认为,自己与妻子一直与陈爸爸共同生活,对陈爸爸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陈大姐自从出嫁后就一直在外居住生活,包括陈爸爸再娶后,陈大姐有抚养条件但不抚养父亲和继母。陈爸爸和继母的生养死葬都是自己与妻子一手操办。陈小弟不同意把陈爸爸遗产的一半分给陈大姐。
陈小弟表示,在分配陈爸爸的遗产上,自己应该多分,而陈大姐应该少分。而且,自己的妻子左某对陈爸爸和继母的日常生活起居履行了较多扶养义务,自己的妻子也应该适当分得一些遗产。左某也表示,陈爸爸日常的衣食起居都是自己在照顾,陈爸爸生病住院也是自己在陪护,自己对陈爸爸的遗产应该有10%到20%的继承份额。
遗产将如何分配?
第三人左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遗产如何分配?要确定谁有权利继承陈爸爸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陈大姐和陈小弟,属于陈爸爸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继承陈爸爸的遗产。
至于第三人左某,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左某对于陈爸爸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她要求分得适当份额的遗产,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左某作为陈小弟的妻子,与丈夫一起完成较多扶养陈爸爸的事宜,她孝敬老人的行为,精神可嘉,是值得弘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她的付出不应该被埋没。所以,在进行遗产分割的时候,左某的行为可以作为给予法定继承人陈小弟多分遗产的考虑因素。
法院判决GUANG XI GAO YUAN
这套房产的4/6是陈爸爸的遗产,法院酌定陈大姐继承遗产的1/4份额,陈小弟继承遗产的3/4份额。加上二人之前从邹妈妈处继承的份额,现在案涉房产陈大姐取得1/3(即1/6+1/6)份额,陈小弟取得2/3(即3/6+1/6)份额。
案件判决后,各方都服判息诉,这个案件目前也生效了。
法官提醒GUANG XI GAO YUAN
对公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非丧偶儿媳,虽然在公婆的遗产继承上没有继承权,但可以作为其丈夫多分遗产的依据,是本案审理的关键点,也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孝敬老人,爱老敬亲的良好家风,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值得我们大家去弘扬和践行的。我们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要注重司法裁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作用,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把握好天理、国法和人情,将“纸面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社会正确价值导向、促进传统美德传承、传递社会正能量的作用。